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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标题:继母子房屋纠纷 依遗嘱判给继母
85岁的渠某与丈夫王某(已故)为二婚,婚后两人未生育子女。王某生前留下遗嘱,写明现住房屋由妻子渠某继承。后王某与前妻所生子王某嘉就房屋继承事项与渠某产生争议,并将渠某诉至法院。诉讼中,渠某提供由王某书写的“房屋继承事宜”两份,均写明房屋归妻子渠某继承。王某嘉认为,前述两份材料落款日期未明确具体日、月,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格式要件,应为无效。
法院认为,两份《房屋继承事宜》为王某自书形成,意思表示真实、清楚,且不存在内容截然不同的其它遗嘱,故应认定两份“房屋继承事宜”有效,虽渠某与继子未形成抚养关系,但渠某有权基于王某配偶的身份继承诉争房屋,继子无权剥夺继母按遗嘱继承房屋的权利,遂判决房屋由渠某继承。来源:曲阳法院